据了解,我国从1996年开始颁布实施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目前遵循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暂行规定》、《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目录》和《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自1996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相继制定颁布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包括动物废料、冶炼渣、木及木制品废料、废碎纸板、纺织品废物、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碎料、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废运输设备、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等,对于没有列入目录的废物一律禁止进口。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对废物进口的限制较为严格。在国际上,列入我国《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的一些废物(如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属于自由贸易商品。
根据《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国家环保部门负责进口废物的审批工作;国家质检部门负责进口废物的品质、含量及是否符合我国环控标准等检验工作。目前对进口废物的管理实行的是“先报检、后报关”的做法,即进出口货物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先向质检部门报检,对经口岸质检部门检验准予入境的进口废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凭国家环保总局制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及国家质检部门制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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