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查获案件情况看,废物走私活动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走私渠道以海上偷运为主,伪报品名情况突出。约30%走私废物案件经海上走私进入中国内地,二是货运渠道走私废物活动主要以伪报品名方式突出,如将废催化剂(国家禁止进口)伪报为铂精矿。三是废物来源、流向相对集中,废物主要来自欧美、韩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四是走私的废物种类主要以工业废物(含电子垃圾)、生活垃圾居多。
针对以上特点, 全国海关以阻断废物走私进境的海陆通道为目标,不断加大海上、陆上查缉力度。目前海关总署就正在和国家环保总局共同开展旨在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治理废物进出口环境,严密防范和有效遏制废物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补天专项行动”,该行动期限为2006年9月10日至2007年6月30日。
与此同时,全国海关坚持正面监管与侦查办案、日常查缉与专项打击、情报经营与风险分析相结合,充分利用行政和刑事两种执法手段,在申报、查验、放行等通关及后续管理环节开展查缉行动。主要措施是:
实行废物进口企业分类管理,鼓励推动废金属和废塑料园区式管理模式。实行守法便利的原则,探讨对“两废”进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思路和模式,对于守法经营的生产型骨干企业,研究制定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与加强后续稽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以鼓励守法企业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同时要加大对不守法企业的监管力度。认真借鉴宁波等地经验,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再生资源加工园区。
严格进口废物口岸的监管条件。凡监管人员少,没有卡口、电子地磅、X光查验设备及单独货物堆场等基础设施,实际监管难以到位的小口岸,坚决停止受理进口废金属和废塑料的申报。
强化廉政风险意识,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各直属海关党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废物进口中存在较高的廉政风险,要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切实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职能发挥和作业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有违章操作和不依法行政的行为坚决纠正,对故意放纵走私的严肃查处。
为加强进口废物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海关总署积极协助和推动主管部门完善细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涉及的对进口废物管理的配套实施细则,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对走私废物犯罪行为具体设定起刑点、量刑标准和定罪处罚尺度,推动“走私废物罪”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下一步,海关总署还将在实现舱单法定提前申报的前提下,按照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供应链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要求,研究提出请出口国海关凭中国质检总局驻外机构装船前检验证件查验拟向我国出口的废物,以从源头上打击进口废物向我国走私的情事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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