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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公告
来源:  作者:本站

十、单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项下的货物,应由同一船舶、同一航次、同一提单,运抵同一目的港。  

十一、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离开口岸出境起3个月内运抵进境口岸。逾期未运抵进境口岸的,除不可抗力的外,视同出口货物处理,由纳税义务人向海关办理相关的申报纳税手续;海关将取消该经营企业继续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资格,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十二、经营企业如有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情事的,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凡突破上述规定的,需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批准。  

本公告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编辑:marco)